博士后生活待遇

发布时间:2011-12-30   阅读次数:2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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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生活待遇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国家资助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全国博管办按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标准拨至我院,用于补助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院研究生部从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余经费转拨至博士后所在院(所),其财务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博士后本人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博士后日常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每项费用的支出必须经过博士后合作导师签字确认、在站单位(研究所或分院)领导批准并加盖在站单位公章,严格遵守财务报销制度。
四、博士后本人留存财务报销单据的复印件。博士后工作期满办理出站前,连同其它出站材料一并交研修学院研究生部以备全国博管办对设站单位评估检查。
五、博士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我院正式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应计算工龄。
六、博士后可享受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从日常经费中支付,用以购置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住房的房租等。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给工资及生活补贴。
住房
一、博士后专用住房仅供本院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一般安排单身者住一居室,带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者住两居室,按本单位正式职工标准收费(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暖、气费等)。
二、博士后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具)应爱护使用,离站时应主动通知房管所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三、博士后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及时从住房中迁出,结清各项费用手续,如占房不迁则按我院有关规定处理。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在我院流动站工作期间,须持有关部门或流动站单位开出的住房证,方能落散居户口,否则落集体户口;博士后在站期间户口一般不准在市内迁移,个别需迁移者,须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证明方可办理。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流动,落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
二、我院不负责为“凡不属北京户口愿随博士后流动系国家正式职工的配偶”以借调方式安排工作。对于我院无法安置配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流动站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200元,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的生活补贴(此补贴实为补贴博士后配偶,不纳入博士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基数)。
三、根据国家规定,博士后子女可就近上学或入幼儿园,(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要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博士后子女入幼、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等,均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博士后在办理子女入托、上学手续时,也应遵守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应跨地区入学。博士后出站后应将子女转入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学校上学。